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2日讯(记者王为薇通讯员曾鹤群)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决定从年1月1日起,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日前,我省《关于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下发。该通知规定,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的基础之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对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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