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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父母双亡,经法院指定监护人为外祖父母,但现在女孩想要和姐姐一起生活,已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吗?

小美(化名)现年14岁,共有五兄妹,三个姐姐均已成年,弟弟11岁。小美的父母于年相继去世,之后小美和弟弟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在桑植县生活。

年6月8日,外祖父母诉请求法院指定她们为小美的监护人,小美的长姐也参加了诉讼,法院在询问小美本人意见并综合考虑各方的条件后,依法指定外祖父母为小美的监护人。年夏天,小美联系上长姐,认为外祖父母对她不够好,与他们一起生活不开心,要求和姐姐们一起生活居住,长姐遂将小美接至永顺县,共同生活至今。现长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长姐为小美的监护人。

小美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选择了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本案诉讼中,小美通过写信和当面陈述告诉法官,外祖母和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她心情不好,情绪不稳定,不想继续与外祖母共同生活,要求长姐担任监护人。

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小美和外祖母目前矛盾较深,如果继续共同生活,对小美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非常不利。长姐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有能力照顾小美,当地村干部积极为小美解决了入学问题,现与长姐一起生活的小美积极向上、乐观开朗。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考虑到外祖父母对小美带来的情绪压力,影响其健康成长,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变更长姐为小美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法定监护的延伸,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产生。本案被监护人小美在年经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为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时,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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