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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南“苗疆”作为整个“苗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等同于“湘西苗疆”。梳理湖南“苗疆”历史文献与已有研究成果,发现历史文献著者与当代相关学者对于湖南“苗疆”同一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判定存在明显差异。而改土归流对于“苗疆”从一种特殊区域转化为普通区域,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分别明晰其起始与完成时间。雍正《硃批奏折》详细记载了这一区域土司改土归流的整个过程以及不同时间节点清朝廷的举措,反映这一区域改土归流过程中清廷对区域环境的认知与严密思考,呈现出当时土司自身实力、所处地理位置及其与清廷关系等,对最终改土归流进行的先后顺序所造成的显著影响。

关键词:湖南“苗疆”;改上归流;秩序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改土归流的研究成果已十分丰硕,研究内容既含括全国视野下改土归流的综合研究,又包括对改土归流原因、目的、过程、善后问题及其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相互关系的专门研究[1]。但是,综观已有成果,仍存在部分可商榷与深入之处,如清代雍正时期为大规模改土归流时期,学界对此多有研究,而已有成果对这一时期湖南“苗疆”改土归流时间认知却存在诸多差异。如湖南“苗疆”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辑录)[2]《鄂西民族地区发展史》[3]等均认为两土司为雍正十三年(年)改土归流,而《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论证提出上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七年,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十三年,[4]存在明显的观点差异。

面对以上所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必须从清雍正《硃批奏折》入手。奏折是研究清代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文书)往来与关系发展变化最可靠与真实的史料,是地方志、文人笔记等史料无可比拟的。[5]改土归流正是国家意志在地方的实施,笔者通过梳理湖南“苗疆”地域内所有土司改土归流相关奏折,全面重新认知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前,清廷思考与准备的过程、改土归流进程及改土归流善后举措,一方面探讨不同文本所记载改土归流时间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通过对整个过程的把握,从地理位置、土司与清廷关系等方面,探析清王朝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先后秩序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湖南“苗疆”不等同于“湘西苗疆”

近年来,“苗疆”成为民族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热点。但学术界对“苗疆”概念的认识却长期停留在以省(广义的“苗疆”包括贵州、云南、广西、四川、湖南等省以及湖北、广东的部分地区)为单位来概括,或以“湘西苗疆”“黔东南苗疆”(狭义苗疆)等较小区域来限定的阶段。[6]虽胡兴东、卢丽娟以《清实录》为基础对这一概念的发展进行了重新梳理与详细说明[7]。然而,不少研究成果均将“湘西苗疆”与湖南“苗疆”作为相互替换的区域代词,认为“湘西苗疆(以今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中心)”即湖南“苗疆”,笔者认为这是已有“苗疆”研究中所存在的一个误区。

梳理“苗疆”有关文献,笔者发现“苗疆”一词最早出现于明嘉靖《宁德县志》,时有陈寓“擢广西按察副使,所至苗疆,避伏古田,寇发,殱其魁而还,改湖广。”[8]按此,当时“苗疆”应在古田附近,根据古田今址,可推断当时“苗疆”涉及范围包括今黔东南、湘西南、桂北区域。但是,有明一代并未广泛使用“苗疆”一词,《明实录》也仅在《熹宗实录》中有一处记载,且其所言“苗疆”与清代所言地域存在较大差别,其含意更接近“苗地”。直至清代,“苗疆”一词才广泛出现于文献中,有了更详细地划分与指代。

据《世宗宪皇帝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等文献记载:

雍正六年(年),“谕湖广督抚等,桑植土司向国栋、保靖土司彭御彬……朕抚有四海,内地、苗疆皆朕版图,汉、土民人皆朕赤子,偶有一夫不获,皆廑朕怀。”[9]

雍正九年(年)二月,户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疏言:“今永顺、保靖、桑植三营地方系新辟苗疆”[10]

乾隆三年(年)九月,“吏部议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奏请酌定苗疆州县善后事宜:查宝庆府属之城步县距靖州甚近,请改隶靖州。县属之横岭巡检孤悬苗穴,应移驻寨头地方。宝庆府理瑶同知原管绥宁、武冈、城步、新宁等州县……新宁县亦系苗疆重地,添兵五十三名……”[11]

乾隆四年(年)二月,“户部议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疏称永顺、永绥两属,系新辟苗疆。”“调任湖南巡抚张渠奏楚省钱昂,办铜甚艰……他若桑植县之水獭铺,桂东县之东芒江,亦产铜砂。但桑植系新辟苗疆,桂东又不通水路,俟相度机宜,妥议具题”[12]

乾隆二十年(年)十一月,“署湖广总督硕色奏遵旨酌议升任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苗疆山木听商民砍买一折。查湖南苗疆,如辰州府属之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永顺府属之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宝庆府之长安厅,俱系新疆”。[13]

可知清代湖南靖州(治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步(治今城步苗族自治县)、绥宁(治今县)、武冈(治今市)、新宁(治今县)、沅州(治今芷江侗族自治县)、保靖(治今县)、永顺(治今县)、永绥(治今花垣县)、桑植(治今县)、乾州(治今吉首市西南)、凤凰(治今县)、长安营(治城步苗族自治县)、宜章(治今县)、临武(治今县)、桂阳(治今县)、桂东(治今县)、辰州(治今沅陵县)、宝庆府(治今邵阳县)、常德(治今市)、衡州(治今衡阳市)、永州(治今市)、澧州(治今澧县)、郴州(治今市)、龙山(治今县)、江华(治今江华瑶族自治县)、芷江(治今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治今通道侗族自治县)、溆浦(治今县)、黔阳(治今县)、邵阳(治今县)、常宁(治今市)、祁阳(治今县)、东安(治今县)、宁远(治今县)、永明(治今江永县)、新田(治今县)、蓝山(治今县)、镇竿(在今凤凰县)等皆曾被清廷划定为“苗疆”[14]。其中,乾州、凤凰、永顺、永绥、龙山、桑植、城步、绥宁等被认为是乾隆前期新辟“苗疆”,亦称为“新疆”;永绥、永顺、靖州、凤凰、江华、城步、芷江、宜章、临武、桂阳、镇竿、永绥、保靖皆曾为“苗疆”紧要地区。

因此,湖南“苗疆”既包括“湘西苗疆”,又包括湘西南、湘南区域。按今日行政区划,则大体包括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邵阳市、永州市、郴州市所辖市县,呈“L”型分布。区域内聚居着土家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所辖各地基本为中高山山地。[15]这种特殊的人口构成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使湖南“苗疆”成为历代王朝重点治理的“边疆”区域之一。

应该承认,土司制度的产生与西南地方治理的需要是密切相关的,湖广及其周边土司在某种程度上是湖南“苗疆”治理的重要力量。明宣德七年(年),地方奏折称:“贵州所属治古、答意等长官司、新郎等寨残苗吴不尔等出没清浪卫地方劫掠,杀守堡镇抚叶受。”后又“遁入筸子坪,结生苗龙不登等,及纠合镇溪梢里顺苗贼,众攻劫湖广五寨长官司民寨、白崖等处,为患滋甚。”地方官员“请量调湖广、贵州官军并贵州所属附近乌罗、铜仁、思南三府,湖广永顺、保靖二宣慰司、五寨长官司同四川所属酉阳宣抚司、石耶、平茶二长官司、重庆卫邑梅长官司土兵分路并进,并力攻剿以除边患。”[16]从所奏内容来看,当时“苗患”较为严重,涉及贵州、湖广、四川三省接壤区域,而这一区域内部及边缘地区多为土司管辖,因此要解除“边患”,中央与地方官府就必须利用所在区域内永顺、保靖等土司及土兵势力。可见,面对“苗患”,明王朝对于土司及其所领土兵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嘉靖时期,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用更加明显[17]。至万历三十八年(年),仍有言“楚、蜀、黔三省在在有苗,治苗各有土司……将所辖土司定其封域,所督营哨明其疆界,傥有失事,各查所辖信地,明正其罪,其土司若湖广之筸子坪、五寨等司,四川之酉阳、平茶、石耶、邑梅等司,贵州之乌罗、平头、提溪、省溪等司俱有责任。如有桀骜不遵,明旨纵容恶苗戕害官民者,许抚按官据法参奏。”[18]可以看到当时土司在“苗疆”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嘉靖时期所置“责任制”的延续。而明确各土司所辖疆域,严督各土司负责治理境内苗民,目的在于防止地方动乱。如正统十四年(年)三月“清浪、镇远等处近为五开苗贼及广西僮蛮劫掠”’即“率守哨旗军及永顺、保靖、镇溪土兵往捕”。[19]清代严如熤则直接提出永顺、保靖二宣慰司及竿子坪长官司、五寨司为“内地”之藩篱,如遇“苗变”,其土司可捍卫沅陵边境,保障泸溪、麻阳的安稳。[20]

因此,湖南“苗疆”土司的生成与存续,具有客观合理性,与“苗疆”治理存在十分紧密的联系,既是中央王朝用以治理“苗疆”的主要地方力量,又是中央王朝“苗疆”治理的主要方面。而对土司的治理,是湖南“苗疆”全面建立府州县制度的关键一步。从笼络土司,到改土归流,都是历史演变大环境下的必然选择,是“苗疆”研究不可回避且必须深究的问题。

二、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时间辨析

已有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研究成果中,单独探讨改土归流时间问题的学者极少。[21]实际研究中,又有不少学者对改土归流的时间认知存在明显差异与偏颇。[22]笔者通过对湖南“苗疆”土司相关历史文献的系统梳理,认为这种差异与偏颇的出现既受历史文献本身对改土归流时间记载不一的影响[23],也受研究者不同取舍因素的影响。雍正《硃批奏折》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探讨地方治理(改土归流)的直接文献,可靠性强。通过系统梳理,一方面,可以弄清历史文献与已有研究成果出现改土归流时间认知差异的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判定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新思考。

(一)保靖宣慰司(治今保靖县)

关于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时间,文献记载有雍正五年(年)与雍正七年(年)等不同说法[24]。雍正五年说以清王朝完全进入与控制土司为标志,雍正七年说以其设县时间为标志,今之学者多从此说[25]。两种说法孰对孰错,很难一概而论。因此,有必要承认与确定改土归流起始与完成时间的差异。

首先,雍正五年(年)三月十六日,时任湖北总督傅敏在奏报中提到“会同黔省预筹擒捕不法花苗情由”[26]与保靖土司所辖六里“生苗”区之改土归流情形[27],一方面强调苗疆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提出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为治理红苗之良策,将二者结合,即认为土司改土归流为苗疆治理的重要措施。此应认定为保靖土司改土归流提出时间。

此后,傅敏等人又多次上奏言保靖土司内部情形,请求朝廷尽早实施改土归流。如雍正五年闰三月,布兰泰奏报保靖、永顺土司不法情形;[28]四月,傅敏又奏覆保靖、桑植改土归流等三事,言“事关重大,必须详慎”。但雍正帝以保靖土司改土归流实为大事,必经详细斟酌,未实施。七月,傅敏等又奏请改土归流。[29]至九月,清军始出兵向保靖司行进,[30]并于十月十二日抵达其境,地方官员言其为“土众新归,地方初定”。[31]十二月,迈柱上奏,对改土归流完成进行总结。[32]因此,笔者认为,雍正五年这个时间节点不可忽视,将其作为保靖宣慰司改土归流的起始时间,应更加准确。

除保靖宣慰司外,其所辖竿子坪、五寨两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亦存在争议。竿子坪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乾隆与道光《凤凰厅志》即分别出现康熙四十三年(年)与四十六年(年)之不同观点。据文献记载,康熙二十三年(年),苗人赴镇溪投见,愿归版籍;二十七年(年),永、靖二土司互争;三十二年(年),苗民以弃暴归仁,奔诉永顺司,此时皆言为保靖宣慰司管辖。至四十二年(年),始皆输诚纳粮,设百户、寨长;四十九年(年),以乾州同知管辖,即完成改土归流。[33]很显然,此处亦与《凤凰厅志》所言有差,若以纳粮为标志,则其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应为四十二年,而以设官为标志,则四十九年为完成时间。

又五寨长官司,嘉庆《大清一统志》言,康熙四十三年(年),苗人向化后,裁土司而设通判与吏目;雍正四年(年),裁吏目,改设凤凰营五寨司巡司。然而,《清实录》记载,早在顺治十六年(年)即有五寨设学之事,[34]可见五寨长官司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很早。康熙四十三年,据官员疏言,将五寨长官司管辖权从保靖宣慰司转移至乾州厅,将麻阳县儒学移至五寨司并设立义学。[35]因此,就政治归属而言,至康熙四十三年,五寨长官司已由朝廷所派官员直接参与地方治理,但保留土官,并未完全完成改土归流。至四十六年七月,偏沅巡抚赵申乔上奏陈列五寨土司之于地方管理与国家意识之罪状,直接提出废除五寨土司制度,使其完全改土归流,纳入邻近之泸溪、麻阳二县管辖。[36]因此,笔者认为,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言五寨长官司于康熙四十三年改土归流之说有误,其完成时间应为康熙四十六年。

(二)桑植安抚司(治今桑植县西北)

嘉庆《大清一统志》、同治《永顺府志》均言桑植安抚司为雍正七年改土归流置县,而《改土拨粮纪略》[37]记为雍正五年改土归流,同治《桑植县志》记为雍正四年土司向国栋及其弟国柄纳土改流。很显然,几处所言桑植安抚司改土归流时间均存在差异。笔者梳理桑植安抚司相关奏折,发现:

雍正五年三月,最早提出改土归流。[38]

闰三月,布兰泰奏报保靖、永顺土司不法情形,再次呈请改土归流。[39]

七月,傅敏、布兰泰、朱纲奏为密陈改土归流事,提出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与权衡,总督、巡抚、布政使三方共同会商得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具体方案与情形。[40]

九月,拔兵进入,同时对土司家属作出安置,改土归流付诸行动。[41]

十一月,官兵抵达桑植境内,地方土(民)、苗(民)载道欢迎,安抚使向氏亦缴印归诚,进展十分顺利,提出善后措施。[42]

据此,笔者认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起始时间为雍正五年(年)三月,而设县时间雍正七年(年)五月为其改土归流完成时间。同治《桑植县志》误将雍正四年在其境设同知的时间节点,作为其改土归流时间。可见,改土归流完成时间与境内不同官职设置时间存在差异,应将两者进行区分说明。[43]

同时,桑植土司所辖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亦存在记载不一致。《大清会典则例》言为雍正十三年(年)一并编入各县版籍[44],嘉庆《大清一统志》则言为雍正七年同时改土归流[45]。《土司制度与彭氏土司历史文献资料辑录》[46]《鄂西民族地区发展史》[47]等遵循《大清会典则例》记载,认为两土司在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而《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认为上、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并不一致,上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七年,而下峒长官司改土归流时间为雍正十三年。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雍正六年(年)九月,迈柱曾奏言下峒土司向鼎晟贪淫残暴,应于审案内并请改流。[48]六年十月十四日,雍正帝谕旨对此表示否定,认为其不必改土归流。[49]至十二年(年),迈柱、钟保先后奏报茅峒并上峒、下峒各土官恳请改土归流缘由,言三土司恳请改土归流。[50]后未有奏折直言其改土归流实施与否,但可以由此推断上峒、下峒两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应均在雍正十二年十月以后,如乾隆《桑植县志》言:“雍正十二年,上、下峒归并(桑植县)”[51],因此,言雍正十二年为桑植安抚司改土归流完成时间更为准确。

(三)永顺宣慰司(治今永顺县东南)

《皇清职贡图》记载永顺宣慰司为雍正二年(年)改土归流,[52]《清通典》、乾隆《府厅州县图志》、嘉庆《大清一统志》等均言其为雍正七年苗人向化设流官[53]。今之学者多沿后说,以雍正七年为永顺宣慰司改土归流时间。

雍正五年十二月,刘世明奏报时提到永顺土司彭肇槐恳请改土归流情由,言桑植土司改土归流时,清王朝可将永顺土司所领土兵作为武力准备的一部分,令其驻扎边界,听候调遣[54]。笔者认为,这实质是清王朝谋求一举两得之计划,一方面,确以永顺土兵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之西部边缘后备武装力量,以备不虞;另一方面,令其驻扎“边境”,使其“围观”清王朝对桑植土司所采取措施,进而使其明白改土归流为大势所趋,促其产生主动归流之决定与行动。事实证明,清王朝顺利实现这一目的,永顺土司主动将其户口、册籍、地舆全图等查造清册,以请求改土归流,进而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六年七月,迈柱奏呈抚绥料理永顺土司彭肇槐归流事宜[55]。八月,刘世明又有奏言安设兵防约束[56]。由二折可见,永顺土司在自愿呈请改土归流后,在雍正六年即已完成改土归流工作,至六年七月、八月,已开始料理改土归流善后事宜。因此,永顺土司改土归流完成时间应为雍正六年。

显然,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包含了提出、讨论、准备、开始、进行、完成与善后等7个时间点,这些时间点在不同土司之间亦存在明显差异。而经过对各土司改土归流过程的细致梳理,笔者认为已有历史文献与研究成果对同一土司改土归流时间出现认知差异的原因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清一统志》《清实录》及地方志等历史文献书写过程中,未精确考证或区分改土归流讨论、准备、开始、进行、完成与善后的具体时间,通常将设县时间与改土归流(完成)时间混为一体,笼统谈之。即部分编撰者以设流官为标志,部分撰著者以设县或纳入周边州县为标志,将起始时间与完成时间相混淆。二是今之研究成果片面依据单一文献记载,未对同一文献前后所言改土归流时间做具体分析。即今之学者对改土归流时间认知的差异,实源于《大清一统志》《清实录》及地方志等历史文献资料对改土归流时间记载的差异。

基于历史文献与已有研究成果所记载湖南“苗疆”改土归流时间认知的差异,笔者认为,湖南“苗疆”各土司改土归流时间的判定,应考虑前期准备与讨论是否算作开始时间,是以军队进入并直接控制地方为完成时间,还是善后设县为完成时间等问题,完善学术界对于改土归流时间的认知。

三、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秩序选择

湖南“苗疆”改土归流过程研究成果较多,但已有研究较少将区域内土司作为整体,探讨整个区域改土归流先后顺序的选择、中央王朝的地方认知等因素对改土归流的影响。梳理雍正《硃批奏折》发现,湖南“苗疆”土司改土归流,基本没有直接诉诸武力,过程均较为顺利,也较为成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措施可圈可点之处,作为清朝民族地区治理的成功经验,值得充分重视与总结。

首先,湖南“苗疆”改土归流的顺利进行,与清顺治时期中央王朝进入湖南“苗疆”地域后所实行的抚绥和羁縻政策,以及各土司土官在顺治时期先后迎降与归附,并参与、协助清王朝地方治理,维护地方稳定密切相关。即清王朝建立之初,通过推行抚绥、羁縻政策,获得湖南“苗疆”土司的支持与配合,建立起彼此间相互的联系与信任,为改土归流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前期基础。

其次,军事力量的充分准备,是雍正时期改土归流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以保靖土司和桑植土司改土归流过程为例,据雍正《硃批奏折》记载可见,二者改土归流自提出至完成的过程中,朝廷与地方巡抚、总督等进行多方会商,反复斟酌,并经过详细形势考察之后,严密布置,对其周边的兵备及边境安全的防御工作都做出了严谨的安排。即根据容美、桑植两土司所处地理位置,认为夷陵为诸土司之前路,九溪为后路,使此两处之兵官整顿营伍、兵马就近弹压,严加防范,以备不虞,使容美土司及其他邻近有心助力桑植土司之土司无计可施,以形成对桑植土司的包围圈。同时为了保护“内地”安全,又调集周边兵力进入,并提前安排熟悉苗情的官员接应,可谓“万事俱备”。若桑植土司不服改土归流之举,清王朝军队即可迅速付诸武力解决问题。可见,没有武力的震慑,改土归流之举无法让土司归服,改土归流工作也不可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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