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5部门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要求,近日,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调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据通知,自年高考起,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有关全国性加分项目。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自年高考起,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的加20分调减为加15分,年高考起调减为加10分。自年高考起,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调整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由加20分调减为加10分,适用范围调整为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自年高考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通知明确,我省将逐步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自年高考起,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这6个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年高考起,均取消加分。同年,取消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同时,3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烈士子女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及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将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将优惠政策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记者易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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