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从中国检察网获知,打着虚拟币波特币搞传销,终于被抓判刑,虚拟币不可靠,都是某些人聚财敛财的手段!

打着虚拟币波特币搞传销,终于被抓判刑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住海南省儋州市**队**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于年3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于年4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街**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于年8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10月21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4日以()张中立刑辖字第1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桑植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何某某、温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桑植县人民法院已于年12月15日以()桑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因此本案不需要重新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份,同案被告人梁某某(已判刑)作为美国贝莱克公司的BT波特币财富增值计划,即波特币传销活动在大陆的发起人、组织者、领导者,邀约同案被告人何某某(已判刑)、温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购买“波特币”为名在全国各地广泛发展会员。年12月,被告人周某甲和同案被告人周某乙某甲(已判刑)在广西南宁市被梁某某发展为波特币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二人共同注册和操控会员号CN-,在南宁市火车站附近的“天成一品”大楼成立自己的工作室,主要用于宣传波特币以及给新加入的波特币会员注册。

被告人杨某某、同案被告人龚某某(已判刑)、金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周某丙(已判刑)都是周某乙某乙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其中杨某某、龚某某二人在周某甲和周某乙的南宁工作室协助会员培训、注册、缴费等工作。为了吸引、发展波特币会员,梁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某乙、杨某某等人通过面对面口述、播放PPT宣传资料等形式,对波特币进行大量的虚假宣传,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

经查明,周某甲与周某乙共同使用会员号CN-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57层人,会员账号获利共计万元人民币左右。年4月2日,周某甲向张家界市公安局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杨某某使用自己及丈夫张某某身份证注册会员号CN-gxf、CN-gxy16,其中会员号CN-gxf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50层人,会员号CN-gxy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9层34人。两个会员号获利的几十万元大部分用于复投,少部分用于请会员吃饭、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张家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刑事判决书、周某甲CN-的下线会员表、周某甲CN-在年波特币投资会员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截屏、组织结构图截屏、会员号CN-gxf、CN-gxy在波特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资料、含周某乙CN-gxm、CN-会员号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截屏;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梁某某、周某乙、龚某某、金某某、陈某某、邵某某、周某丙的供述;

4.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电子物证第39号《电子物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参与梁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发展会员均在三层三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杨某某承担宣传、培训、发展会员的职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风清扬反传销提示大家请远离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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