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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执行实施案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依法不能处置。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各案本次执行程序。为落实执行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委托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律师调查令继续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收益、债权等情况,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四、欢迎社会公众致电-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桑植县人民法院

年9月20日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怎么办?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此后,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原标题:《桑植县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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