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年仅两岁、四岁的幼子起诉母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一审当庭判决予以支持。
肖某与王某原系一对“九零后”小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年6月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两个孩子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抚养费元,女方享有探望权。离婚后,王某仅支付元的抚养费后便未再履行支付义务。两个孩子尚年幼,父亲肖某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
“要么把两个孩子都给我,要么我一分都不会给!”法庭上,被告王某拒绝按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她表示,自己已再婚,现怀有身孕,暂无能力赚钱来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减免抚养费。
双方僵持不下,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肖某、王某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本案不存在需变更抚养关系或减免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故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综合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孩子父母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王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随即当庭宣判:被告王某自年8月起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分别向原告肖某一、肖某二支付抚养费至两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虽然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却可以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孩子无论由谁抚养,依旧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不会改变。即便离婚,父母仍应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不可仅支付抚养费了事,还要倾注更多的关心关爱,尽量将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条父母双方已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标题:《“九零后”母亲拒付抚养费被两幼子起诉法院当庭支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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