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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第八期)

()黔执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国玺,男,汉族,年1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团溪社区蔬菜二组。身份证号码:5221210127****。

悬赏有效期限: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赔付)。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曾法官

特此公告

()黔执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生俊申请执行蒋志念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志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志念,女,汉族,年9月30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军河村尧厂组。身份证号码:5221210930****。

悬赏有效期限: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赔付)。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

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吴法官

特此公告

()黔执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亮文申请执行刘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邦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邦良,男,汉族,年4月3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老君关村映兴组,身份证号码:5221210430****。

悬赏有效期限: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赔付)。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

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吴法官

特此公告

()黔执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姜露申请执行尚朝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朝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尚朝辉,男,土家族,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河口乡笔架村五组63号,身份证号码:420924****。

悬赏有效期限: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赔付)。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田法官

特此公告

()黔执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姚文伦申请执行王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阳东区建设路号6区7幢3楼1号,身份证号码:5130290403****。

悬赏有效期限: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悬赏金领取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赔付)。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潘法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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